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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的法治态度令人欣慰

发布时间:2019/06/30 阅读数:511

□ 胡建淼

近日各地高考成绩陆续公布,招生工作全面展开。接着,一个敏感的问题引起了广泛而高度的关注:父母是“老赖”可以影响子女上大学么?

这一问题的讨论并不始于今年,去年已有相关讨论,今年不过是重提而已。今年临近大学招生,这一话题又被重提,意味着这一问题的答案并非十分清晰和肯定,仍令今年的有关考生担忧。

这一问题的背景是:民事诉讼法(2012)第22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不肯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被称作司法执行中的失信人,也叫“老赖”(赖钱不还者)。为了落实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改)。这一规定的第3条第(七)项明确指出“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这一问题似乎并不只限于司法执行中的“老赖”。还有个别地方推出的“父母(交通违法)闯红灯纳入黑名单,影响其子女上学”措施,同样可能影响其子女的上学;还有一些地方推出的公民信用系统,公民被按信誉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A等公民处处可获优惠,D等公民处处受限,其中也要限制其子女上学……于是,上述问题其实应当上升到这样的层次来讨论:家长犯错,是否可以影响其子女上大学?

小孩上大学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由宪法直接设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非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2018)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又根据宪法(2018)第19条规定,公民受教育权应当覆盖国家举办的各种学校,包括初等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公民受教育的义务,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制定,经2015年、2018年修改)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小学六年和中学三年)体现。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依据不得限制和剥夺。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受教育权纳入受理和保护范围之内。

公民上大学属于受教育权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制定,经2015年、2018年修改)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可以成为阻却公民上大学的事由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所以父母即便是司法执行中的“老赖”,或是上了黑名单的交通违法者,抑或被列为D等公民……都不构成影响其子女上大学的法定理由。

需要澄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其禁止“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一规定既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又不属于对公民受教育权的限制。因为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属于国家提供的实施受教育权的公共产品和平台,况且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其子女受教育权(他们到公立学校上学不受限制),而是限制作为执行“老赖”的父母的高消费。这样的规定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正当性。同时也要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可以成为禁止执行失信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影响执行失信人的子女上公立大学的理由。

如果家长犯错,可以影响其子女上大学,这不仅违反了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制度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而且还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禁止不当联结,是人类在几百年的反封建斗争中,为废止株连(连坐、灭九族等)制度而确立的一项法治原则,它禁止将不相关的人与人之间,或者事与事之间无端联接、互为因果,作为连带追责的理由,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正当主张。基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父母是“老赖”也好,是上了黑名单的交通违法者也罢,哪怕是杀人放火的罪犯,也不得影响其子女上大学。桥归桥,路归路,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样做,才真正体现和符合法治思维。

有一个事实让人欣慰,更让法治欣慰。在去年的大学招生中,据我们了解,没有听说有公立大学明文规定禁止“老赖”子女上大学。今年的大学招生即将开始,我们更应当理直气壮地宣布:父母犯错,不得株连子女上大学。当我们人人坚守法治底线,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的政策和红头文件,我们就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不远了。


文稿来源:中国军转民杂志社编辑部